北京一中院临摹美术作品须标注原作者_[#第一枪]
10月21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就“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临摹是否侵权问题”在其官方微博进行了解读。明确了“临摹可以产生著作权”、“临摹他人美术作品不经原作者同意进行商业用途就是侵权”、“如果临摹行为是为了出版发行、商业使用则为不合理使用”三个问题。这针对前段时间“夏俊峰的儿子临摹几米漫画”是否涉嫌侵权之争有了一个较好的参照标准。
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共解答了三个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第一个为“一概否认临摹而得的画作能够享有著作权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临摹指的是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的过程”,“绝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是存在临摹人的个人意志和选择的,不可能是完全精确到百分之百的复制”,因此“对他人美术作品临摹而得的画作也就可能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的,从而产生新的著作权”。
第二个可以确定的问题为:临摹他人美术作品不经原作者同意进行商业用途就是侵权。对于“临摹他人美术作品而产生的演绎作品而言,权利人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还是存在侵犯被临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的可能的。最为基本的,就是临摹美术作品的著名问题,必须标明被临摹美术作品的原著作权人,否则就侵犯了其著名权。如果未经许就进行商业使用的话,还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
最后一个问题:如果临摹行为是为了出版发行、商业使用则为不合理使用。“针对临摹他人美术作品侵权指控,还存在一个抗辩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合理使用’,也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他人的作品的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仍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它权利”。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等。但是,“如果临摹行为是为了出版发行、商业使用,则肯定不能算作合理使用了。此外,不管是何种合便使用行为,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必须对原作者、作品名称有完整的标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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