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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民补办土地证遭卡壳需到指定报刊登声明

发布时间:2020-03-04 03:07:55 阅读: 来源:雨伞厂家

“同样都是媒体,难道刊登遗失声明还有区别吗?”10月11日中午,洛阳市民李女士拨打本报热线(18837996211)称,她由于土地证丢失,于一个多月前在某报上刊登了遗失声明。然而当她去补办手续时,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却拒绝为她补办土地证,理由是李女士未按要求到指定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疑问 刊登遗失声明,要到指定媒体?

李女士告诉 记者,她的土地证丢失后,8月29日,她在某报纸分类广告栏刊登一则遗失声明,称“位于涧西区涧河路军安住宅小区4号楼1门幢701室土地证丢失,声明作废。”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刊登遗失声明满一个月后,就能申请补证。”李女士介绍,此后,她与客户签了售房合同,约定在50天内将房屋售出,否则 要承担5万元的违约费用,“想着一个月后就能拿到补办的土地证,所以当时很放心地签了合同”。

10月11日上午,李女士带着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身份证、房产证以及土地登记情况证明,来到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补发土地证手续。没想到,大厅工作人员却拒绝为她办理,“工作人员说,必须到指定报社刊登的遗失声明才有效,别的报社都不行。”

眼看着合同约定的期限马上就要到了,而如果没有土地证,她的房子就无法售出,并要承担5万元的违约费用。“我心里很着急,再三请求,他们都不肯办理。”李女 士说。记者见到李女士所拿的一份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城镇住房用地变更登记告知单》,在“遗失补证业务”一栏明确写着:申请补证材料 之一就是“刊登遗失声明的当地某报原件”。

回应 刊登遗失声明,只选一家报纸

刊登遗失声明必须要到指定报社?

针对此事,10月11日下午,记者随同李女士再次来到新区行政服务中心。位于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的国土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部门一直指定市民去当地某报社办 理遗失声明。“这是国土局的规定,具体情况我们也不清楚。”随后,该工作人员给记者写了一张纸条,让记者到国土局登记中心找相关领导咨询具体情况。

随后,记者来到国土局登记中心。该中心主任甘子升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他们局一直要求市民在当地某报社刊登遗失声明,“这是沿袭下来的规定,其余媒体一概不认”。

同时,甘主任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应用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第十一条“关于补发土地证 书”中显示,“土地证书遗失需要补发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原土地证书废止30日后,持申请书和媒体声明申请补发土地证书。”

那么,对于“当地主要媒体”是如何认定的?为何对于“当地主要媒体”,洛阳市国土局只认定当地某报社一家?对此,甘主任称,“国土局认为当地某报社为‘当地主要媒体’”,至于认定标准是什么,国土局也没有一个具体说法,“相关认定标准还需要向省厅请示。”

律师 市级以上媒体即可,指定刊登报纸不合理

针对此事,10月11日下午,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方西乾律师介绍说,有关证件类遗失声明刊登在哪类报纸上,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只要在市级以上的报纸(刊登)都可以。”方律师认为,至于刊登在哪份报纸上,市民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有关部门指定刊登报纸是不合理的,“刊登效果需要根据报纸影响力来判断,大家都知道的报纸,就应该有效。”

此外,河南省法学会理事,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陈占军也认为,市民刊登遗失声明只要去市级以上媒体即可。“与刊登内容密切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公开 媒体均应有效。”陈占军说,有关部门的要求虽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违背了行政行为“无授权皆不可为”的行政理念和原则。“不管什么原因,这都恣 意扩张了行政权力,限制了公民的权利。”

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指定“特权商品”

针对此事,10月11日下午,洛阳市工商系统一名工作人员称,在李女士这个案例中,报纸就相当于商品,而政府部门为市民刊登遗失声明指定报刊,则属于“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早在2010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曾专门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下列行为: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 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此外,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决定、公告、通告、通 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违反该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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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事件

市级以上媒体刊登都有效

2009 年,深圳某科技公司的林先生因保管不善,公司的刻制印章登记卡丢失。按规定,该公司9月11日在《南方都市报》分类广告栏刊登了遗失声明。然而9月14日 上午,林先生带齐所有资料到福田区公安分局38号窗口补办,窗口工作人员却说,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无效,只有在深圳当地的报纸上刊登才有效。

随后,福田区公安分局回复称,只要是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都有效,不可能排斥除深圳以外的其他媒体。而深圳市公安局也专门指出,窗口工作人员可能对政策理解有误,只要是在市一级以上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都是有效的,此“市一级”应该是城市级别的,而非专指深圳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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